这是一宗澳洲华裔女子替准夫婿申请准备结婚(临居)签证被拒的上诉案。由於仍未结婚,所以被移民官怀疑两人是否真心要一起生活。
澳洲的华女G女士,提名中国男子C君为准夫婿; C君在在2008年10月16日向澳洲移民部申请准备结婚(临居)签证,移民官同年12月12日决定不批,理由是不相信两人的确有意一起像夫妻般生活。G女士翌年8月12日向移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,要求覆核移民官的决定。
有关准结婚(临居)签证,按1994年移民规例附表2,申请被拒而提出上诉,如果在未有最後决定前,申请人与准配偶成婚,而且这段婚姻是有效的,移民上诉审裁处必须判申请发还给移民部长,重新考虑。
在此案中,上诉提出後,G女士在今年3月17日通知上诉审裁处,已在今年2月11日在广州结婚,并且附上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婚姻证书,证书上女方名字有洋名「先妮雅」,且姓氏为C字头,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3日。上诉人并且附上纽省改名证书,签发日期为2009年9月2日,显示G女士已改为姓C字头,而且有洋名「先妮雅」,而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13日,新郎为C君,出生日期为1964年8月12日。
审裁处以上述的证据,承认两人已在2010年2月11日在广州结婚。另外,又没有证据指这段婚姻有任何可疑。故此,审裁处必须依例将申请发还给移民部,予以考虑批准。
澳洲的华女G女士,提名中国男子C君为准夫婿; C君在在2008年10月16日向澳洲移民部申请准备结婚(临居)签证,移民官同年12月12日决定不批,理由是不相信两人的确有意一起像夫妻般生活。G女士翌年8月12日向移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,要求覆核移民官的决定。
有关准结婚(临居)签证,按1994年移民规例附表2,申请被拒而提出上诉,如果在未有最後决定前,申请人与准配偶成婚,而且这段婚姻是有效的,移民上诉审裁处必须判申请发还给移民部长,重新考虑。
在此案中,上诉提出後,G女士在今年3月17日通知上诉审裁处,已在今年2月11日在广州结婚,并且附上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婚姻证书,证书上女方名字有洋名「先妮雅」,且姓氏为C字头,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3日。上诉人并且附上纽省改名证书,签发日期为2009年9月2日,显示G女士已改为姓C字头,而且有洋名「先妮雅」,而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13日,新郎为C君,出生日期为1964年8月12日。
审裁处以上述的证据,承认两人已在2010年2月11日在广州结婚。另外,又没有证据指这段婚姻有任何可疑。故此,审裁处必须依例将申请发还给移民部,予以考虑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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